救國團宜蘭縣團委會場地租(借)管理規則
第一條 | 中國青年救國團宜蘭縣團務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場地使用為倡 導正當休閒藝文活動,並使本會場地發揮多目標之使用,以擴大社教功 能,特訂定本規則。 |
第二條 | 本規則適用之場地,包括本會志清堂、閱覽室、會議室、本會指定之場 地及民權教室。 |
第三條 | 凡有關休閒活動、社會教育活動及公司、機關團體會議及展出而無下列 情形之一者,得向本會申請使用。 一、違反政府法令及政策者。 二、違反社會善良風俗者。 三、經確認其活動有損本會建築及設施之虞者。 四、其他經本會認為不宜使用者且所辦活動項目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 將場地轉租(讓)他人使用,或經申請核准後於使用時有上列情形 ,本會即停止其使用。 |
第四條 | 申請借用費用及流程 一、申請使用本會場地者,應繳納場地維護費,其收費標準,另以附表 訂之。收費標準如需調整時由本會層報核定。 二、活動前請先填寫場地租(借)申請單。經核准使用,應於活動三週 前繳納場地維護費及保證金。(劃撥帳戶:救國團宜蘭縣團委會;帳 號:01148294);劃撥後請將收據傳真至本會。03-9324909 三、場地租(借)除繳納場地維護費外,另需繳交場地維護費百分之卅 為保證金。 四、活動當日,由本會同仁協助開啟借用場地門鎖及借用器材領用。 五、場地使用完畢,由本會同仁檢查設備、借用器材完善後,無息退還 所繳交之保證金;如違反以下敬請配合事項(第七條),保證金恕不 退還,器材損壞依市價賠償。 |
第五條 | 申請使用者因故自行放棄使用時,已繳納之訂金及各項費用概不退還, 但本會有特殊需要或政府舉辦活動必須使用時,則通知申請使用者停用 ,所收款項無息退還,申請者不得異議及請求賠償。亦或與申請者協調 變更使用場地,若所收款項不足時,請另行補足差額;若所溢收之款項 將無息退還。 |
第六條 | 如遇不可抗力之災變致不能使用場地時,申請使用者得申請延期,或無 息退還所繳費用。 |
第七條 | 使用本會設備,應經申請核准並注意維護,如有毀損應負賠償責任,場 地佈置應先徵得本會同意,並遵守下列事項: 一、嚴禁使用易爆裂、易燃物品。 二、使用木質地板之場地(如志清堂舞台、舞蹈教室、電腦教室等)嚴 禁使用具破壞性設施固定物品,禁止在地板上拖拉道具、器材。 三、嚴禁使用雙面膠、泡棉膠、膠帶等貼於白板、牆面、地面、桌面或 椅子等。 四、使用場地請自行佈置,並於使用後即刻清理場地,予以回復原狀, 器材歸還本會服務台。 五、垃圾請配合垃圾分類並請自行打包放置指定地點。 六、使用單位之物品及其他財物請自行保管,遺失或損害本會恕不負責。 |
第八條 | 申請使用本會場地如需臨時安裝燈光、照明或其他電器設備時,應先經 本會同意後辦理,並於佈置時由取得合格證照之人員安裝。 |
第九條 | 本會場地使用時間分為八時至十二時、十三時至十七時及十八時至二十 二時三種時段,每場次以四小時為一基數,未滿四小時以四小時計算, 超過四小時另加一基數收費。 |
第十條 | 申請使用者於活動前如需排(預)演、佈置,必須事前辦理有關手續, 並配合本會場地空檔舉行。 |
第十一條 | 申請使用本會場地者,如需印製活動海報、宣傳文件,應先將樣本送本 會審查,經同意後始可印製使用。 |
第十二條 | 申請使用者如需張貼海報、宣傳標語、活動場地指示等,應在本會指定 之地點設置或利用本會提供之畫架。 |
第十三條 | 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得補充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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