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國團宜蘭縣團委會場地租(借)管理規則












































第一條



中國青年救國團宜蘭縣團務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場地使用為倡


導正當休閒藝文活動,並使本會場地發揮多目標之使用,以擴大社教功


能,特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之場地,包括本會志清堂、閱覽室、會議室、本會指定之場


地及民權教室。



第三條



凡有關休閒活動、社會教育活動及公司、機關團體會議及展出而無下列


情形之一者,得向本會申請使用。


一、違反政府法令及政策者。


二、違反社會善良風俗者。


三、經確認其活動有損本會建築及設施之虞者。


四、其他經本會認為不宜使用者且所辦活動項目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


將場地轉租(讓)他人使用,或經申請核准後於使用時有上列情形


,本會即停止其使用。



第四條



申請借用費用及流程


一、申請使用本會場地者,應繳納場地維護費,其收費標準,另以附表


訂之。收費標準如需調整時由本會層報核定。


二、活動前請先填寫場地租(借)申請單。經核准使用,應於活動三週


前繳納場地維護費及保證金。(劃撥帳戶:救國團宜蘭縣團委會;帳


號:01148294);劃撥後請將收據傳真至本會。03-9324909


三、場地租(借)除繳納場地維護費外,另需繳交場地維護費百分之卅


為保證金


四、活動當日,由本會同仁協助開啟借用場地門鎖及借用器材領用。


五、場地使用完畢,由本會同仁檢查設備、借用器材完善後,無息退還


所繳交之保證金;如違反以下敬請配合事項(第七條),保證金恕不


退還,器材損壞依市價賠償。



第五條



申請使用者因故自行放棄使用時,已繳納之訂金及各項費用概不退還,


但本會有特殊需要或政府舉辦活動必須使用時,則通知申請使用者停用


,所收款項無息退還,申請者不得異議及請求賠償。亦或與申請者協調


變更使用場地,若所收款項不足時,請另行補足差額;若所溢收之款項


將無息退還。



第六條



如遇不可抗力之災變致不能使用場地時,申請使用者得申請延期,或無


息退還所繳費用。



第七條



使用本會設備,應經申請核准並注意維護,如有毀損應負賠償責任,場


地佈置應先徵得本會同意,並遵守下列事項:


  一、嚴禁使用易爆裂、易燃物品。


  二、使用木質地板之場地(如志清堂舞台、舞蹈教室、電腦教室等)嚴


禁使用具破壞性設施固定物品,禁止在地板上拖拉道具、器材。


三、嚴禁使用雙面膠、泡棉膠、膠帶等貼於白板、牆面、地面、桌面或


椅子等。


四、使用場地請自行佈置,並於使用後即刻清理場地,予以回復原狀


器材歸還本會服務台。


五、垃圾請配合垃圾分類並請自行打包放置指定地點。


六、使用單位之物品及其他財物請自行保管,遺失或損害本會恕不負責。



第八條



申請使用本會場地如需臨時安裝燈光、照明或其他電器設備時,應先經


本會同意後辦理,並於佈置時由取得合格證照之人員安裝。



第九條



本會場地使用時間分為八時至十二時、十三時至十七時及十八時至二十


二時三種時段,每場次以四小時為一基數,未滿四小時以四小時計算,


超過四小時另加一基數收費。



第十條



申請使用者於活動前如需排(預)演、佈置,必須事前辦理有關手續,


並配合本會場地空檔舉行。



第十一條



申請使用本會場地者,如需印製活動海報、宣傳文件,應先將樣本送本


會審查,經同意後始可印製使用。



第十二條



申請使用者如需張貼海報、宣傳標語、活動場地指示等,應在本會指定


之地點設置或利用本會提供之畫架。



第十三條



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得補充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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