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交通部觀光局99113日,交路字第0990000402號函發布下列規定:


 


第六條 (訂金之收取)


一般旅館收取訂金不得逾約定首日房價30%


旅客解約時,得要求一般旅館依下列標準返還已繳之訂金:


一、旅客於預定住宿日14日前取消者,  得請求民宿退還已付訂金100%


二、旅客於預定住宿日1013日前取消者,得請求民宿退還已付訂金 70%


三、旅客於預定住宿日7至9日前取消者,得請求民宿退還已付訂金 50%


四、旅客於預定住宿日4至6日前取消者,得請求民宿退還已付訂金 40%


五、旅客於預定住宿日2至3日前取消者,得請求民宿退還已付訂金 30%


六、旅客於預定住宿日2日前取消者,  得請求民宿退還已付訂金 20%


七、旅客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取消或怠於通知者,民宿得不退還旅客已付全部訂金。


*  以上退還100% 訂金者,需另扣除100元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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