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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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納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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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時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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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時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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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時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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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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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清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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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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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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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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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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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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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菁堂(閱覽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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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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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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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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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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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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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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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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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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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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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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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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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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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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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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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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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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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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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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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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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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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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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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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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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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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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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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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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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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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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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外接電部份,請愛用單位事先提出登記,另外加收接電費用。 *借用器材不另外收費,視現場現有器材免費提供,請借用單位愛惜物品,使用完畢後請將場地及物品『恢復原狀 』,謝謝您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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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國團宜蘭縣團委會場地租(借)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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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青年救國團宜蘭縣團務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場地使用為倡導正當休閒藝文活動,並使本會場地發揮多目標之使用,以擴大社教功能,特訂定本規則。
- 本規則適用之場地,包括本會志清堂、閱覽室、會議室、本會指定之場地。
- 凡有關休閒活動、社會教育活動及公司、機關團體會議及展出而無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本會申請使用。
- 違反政府法令及政策者。
- 違反社會善良風俗者。
- 經確認其活動有損本會建築及設施之虞者。
- 其他經本會認為不宜使用者且所辦活動項目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租(讓)他人使用,或經申請核准後於使用時有上列情形,本會即停止其使用。
- 申請借用流程
- 申請使用本會場地者,應繳納場維護費,其收費標準,另以附表訂之。收費標準如需調整時由本會層報核定。
- 活動前請先填寫場地租(借)申請單。經核准使用,應於活動三週前繳納場地維護費及保證金。(劃撥帳戶:救國團宜蘭縣團委會;帳號:01148294)
- 場地租(借)除繳納場地維護費外,另需繳交場地維護費百分之卅為保證金。
- 活動當日,由本會同仁協助開啟借用場地門鎖及借用器材領用。
- 場地使用完畢,由本會同仁檢查設備、借用器材完善後,如違反以下敬請配合事項(第七條),器材損壞依市價賠償。
- 申請使用者因故自行放棄使用時,已繳納之訂金及各項費用概不退還,但本會有特殊需要或政府舉辦活動必須使用時,則通知申請使用者停用,所收款項無息退還,申請者不得異義及請求賠償。亦或與申請者協調變更使用場地,若所收款項不足時,請另行補足差額;若所亦收之款項將無息退還。
- 如欲不可抗力之災變致不能使用場地時,申請使用者得申請延期,或無息退還所繳費用。
- 使用本會設備,應經申請核准並注意維護,如有毀損應負賠償責任,場地佈置應先徵得本會同意,並遵守下列事項:
- 嚴禁使用易爆裂、易燃物品。
- 使用木質地板之場地(如志清堂舞台、舞蹈教室、電腦教室等)嚴禁使用具破壞姓設施固定物品,禁止在地板上拖拉道具、器具。
- 嚴禁使用雙面膠、泡棉膠、膠帶等貼於白板、牆面、地面、桌面或椅子。
- 使用場地請自行佈置,並於使用後即刻清理場地,予以回復原狀,器材歸還本會服務台。
- 垃圾請配合垃圾分類並請自行打包放置指定地點。
- 使用單位之物品及其他財物請自行保管,遺失或損壞本會恕不負責。
- 申請使用本會場地如需臨時安裝燈光、照明或其他電器設備時,應先經本會同意後辦理,並於佈置時由取得合格證照之人員安裝。
- 本會場地使用時間分為八時至十二時、十三時至十七時即十八時至二十二時三種時段,每場地以四小時為一基數,未滿四小時以四小時計算,超過四小時另加一基數收費。
- 申請使用者於活動前如需排(預)演、佈置、,必須事前辦理有關手續,並配合本會場地空檔舉行。
- 申請使用本會場地者,如需印製活動海報、宣傳文件,應先將樣本送至本會審查,精同意後始可印製使用。
- 申請使用者如需張貼海報、宣傳標語、活動場地指示等,應在本會指定之地點設置或利用本會提供之畫架。
- 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得補充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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